医疗告知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基本要求(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管医师、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历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