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及其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产品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的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九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