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加相结合,精神鼓舞、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