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
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选派检查组
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三)确定检查时间;(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五)对检查组进行纪律教育;(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属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八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要组织检查组做好下列工作:(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飞行检查通知;(二)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三)在检查过程中完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