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与李青、张林于 2000 年 9 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 2000 年、2001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 2000 年、2001 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
1)法院支持王生要求公司提供2000 年、2001 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庭审中,华文公司只提供了 2000年、2001 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公司完全履行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法院支持的理由是:股东享有知情权
(2)不支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的请求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
A、B、C、D、E、F、G 七人于 1999 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
1999 年2 月 5 日,选举 A、B、C、F、G 为董事,组成董事会
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 15%的 D、E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 A、B、C、F、G 的拒绝
此后,D、E 与A、B、C、F、G 经常发生争执
2001 年 1 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 可否要求撤股
(l)D、E 不能撤股
因为,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
股东撤股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侵害公司财产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 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2)A、B、C、F、C 不能转让股份
因为,董事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3)第一经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