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进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 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对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对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假如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 采纳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纳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 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 25mm,车长不超过 4.2m 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 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纳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纳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纳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 15mm。 第十一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纳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 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 款定义)和商用车(2.1.2 款定义),其中 2.1.1.11,2.1.2.3.5,2.1.2.3.6 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