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根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工程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工程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工程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成心杀害、损害; 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