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汇报材料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制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 60%至 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