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查人员第三章现场处置第四章现场勘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体痕迹勘查第三节车辆勘查第四节地面痕迹物证勘查第五节道路、环境勘查第五章特殊类型事故现场勘查第一节逃逸事故现场勘查第二节车辆翻坠事故现场勘查第三节其他特殊类型事故现场勘查Aye 、 . 宀第八章现场清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贝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不断提升事故处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要则。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查提供技术支援。第五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第六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评论,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现场勘查必需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照明、取证和试验测试等器材、装备,所配备的器材、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配备和应用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装置、无人机低空域勘查设备等先进科技装备。第二章勘查人员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第九条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人员可以按照指挥人员、勘查人员和辅助人员进行分工。第十条指挥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人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查的紧急措施;(二)汇总上报有关事故信息;(三)制定和实施现场勘查工作方案;(四)对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进行分工;(五)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工作;(六)确定现场勘查见证人;(七)审核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八)组织现场分析;(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十)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勘查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