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残疾评定标准规定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规定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有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临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02,而低于 0
05;或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05,而低于 0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1,而低于 0
注: 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