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工程承揽业务中,是否能给予居间人一定的介绍费,其是否合法?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中。在现行立法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没有涉及,处于空白状态。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曾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 1996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7 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但一则其为地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位阶极低;二则其发布时间较早,均在《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三则,《合同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再行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历来为腐败高发领域,以行贿手段承揽工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中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在人们的心目中,很多行贿均是通过工程居间费(或者介绍费、中介费)这些形式进行的,居间费与贿赂款似无二致,天然排除了它的合法性。那么,究竟居间合同在建筑工程承揽过程中能否适用,是否合法?确实是个问题。通过已公开的审判案例来作研究,透过国家审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探究途径。案例一 2000 年 12 月,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光大公司)与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戎信公司)签订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两个楼座约 35000 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光大公司以中标价工程合同总额的 10%支付给戎信公司,光大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后一次支付给戎信公司(预付款不低于戎信公司所得两倍的,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协议签订后,光大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联合协议所涉工程。2001 年 7 月 30 日和 2002 年 9 月 26 日,光大公司与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化公司)签订了华腾园小区乙 7 号楼、7 号楼裙房工程合同,金额分别为 47,788,600 元和 10,989,998元。2001 年 9 月 25 日,北化公司向光大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 50万元,至案件起诉日,光大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三千余万元,但未支付给任何费用。北化公司为戎信公司股东之华腾园小区工程的项目的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戎信公司向光大公司提供了华腾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