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工程承揽业务中,是否能给予居间人一定的介绍费,其是否合法
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中
在现行立法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没有涉及,处于空白状态
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曾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 1996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7 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但一则其为地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位阶极低;二则其发布时间较早,均在《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三则,《合同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再行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历来为腐败高发领域,以行贿手段承揽工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中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
在人们的心目中,很多行贿均是通过工程居间费(或者介绍费、中介费)这些形式进行的,居间费与贿赂款似无二致,天然排除了它的合法性
那么,究竟居间合同在建筑工程承揽过程中能否适用,是否合法
确实是个问题
通过已公开的审判案例来作研究,透过国家审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探究途径
案例一 2000 年 12 月,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光大公司)与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戎信公司)签订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两个楼座约 35000 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光大公司以中标价工程合同总额的 10%支付给戎信公司,光大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后一次支付给戎信公司(预付款不低于戎信公司所得两倍的,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
协议签订后,光大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联合协议所涉工程
2001 年 7 月 30 日和 2002 年 9 月 26 日,光大公司与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化公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