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环字〔2024〕45 号关于标准国家重点污染源减排监察现场记录的通知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批准南宁市 2024 年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为标准减排监察工作,保证我市的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辖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仔细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标准〔草拟稿〕
要求,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并按标准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对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
自治区环保局将于近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市的监察系数有关核算材料进行审查,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审查,现将填报监察系数有关材料的时间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辖区环保部门于 3 月 21 日前将今年 1、2 月份的监察原始记录和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以及汇总表〔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标准〔草拟稿〕
附表一至七〕交市环境监察支队待审
二、今后每月终了后 3 个工作日将当月监察原始记录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一至七〕交市环境监察支队待审
联系人:蒋家国联系 :5309045 5309046〔 〕 附件:1、南宁市 2024 年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2、
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减排监察工作标准〔草拟稿〕
及其附表一至七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标准 重点污染源 减排 监察 通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13 日印发〔共印 19份〕录排:韦薇 校对:黄灵附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标准〔草拟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为了标准减排监察工作,保证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工程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依据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24〕19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减排监察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和单位、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 COD 和 SO2 治理工程减排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