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根据国家局
药品平安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有关要求,我局制定
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鼓舞、惩戒体系,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标准有序的药品经营市场环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平安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关于推动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
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质量平安管理及其他涉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温州市依法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与行政审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
〔以下简称 GSP〕认证、药品稽查、日常监管和培训教育等工作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实施原那么:〔1〕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步实施;〔2〕统一领导、部门合作、信息共享;〔3〕信息采集、评价、披露公平公正、客观全面、科学标准、简捷有效;〔4〕信用分类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效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