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动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进展
依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方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 1000 元/㎡、平房 700 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依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 400 元/㎡,彩钢房 300 元/㎡,彩钢棚 150 元/㎡,其它棚舍及厕所 500 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 元/口,化粪池 1800 元/只,围墙 150 元/㎡,护岸200 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 50 元/㎡,零星花木移植费 500 元/户,骨瓶 70 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 500 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 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 200 元,宽带每户200 元,有线电视每户 400 元,水电表每户 1000 元
6.搬迁嘉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50 元/㎡赐予嘉奖,逾期则不予嘉奖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 2
2 米,按350 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 250 元/㎡标准补偿
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嘉奖 50 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 750 元/㎡,其中檐超群过 6 米〔含 6 米〕并有行车的按 1000 元/㎡标准赐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嘉奖 50元/㎡
企业搬迁、过渡费用依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 5000 元,不超过 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