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考核制度 一、考勤 1、凡在机关工作的同志要按时上下班,上班后由本人到办公室签到,不准代签,办公室要责成专人负责签到考勤,要严格监视按时收好签到表。 2、如因公外出不能签到时,本部门负责人必需事先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签注“出差或开会〞等字样,否那么按迟到登记。 3、凡事假、病假要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各部门都要建立上班期间外出登记簿,凡部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办事都要进展登记并报部门领导,如检查觉察不在岗并未请假的按早退处理。 5、有上幼儿园和学校三班级以下小孩确需接送的,经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登记签留意见,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可提前半小时离岗。 二、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包含半天〕须写请假条,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告办公室前方可离岗。 2、确有实际困难事先不能请假者,应准时电话报告部门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并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那么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留意见后交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留意见,然后由局长批准,局长不在时由总支书记批准。总支书记、副局长请假时由局长批准。 三、奖惩处法 1、机关工作人员旷工一天扣减 20 元。 2、未按正常程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一次扣 10 元。 3、在出勤考核中如有舞弊行为者,扣除当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