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编 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编修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
为强化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护国家、股东和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 2 章 利润构成第 3 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 4 条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 5 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 6 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 3 章 利润分配第 7 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 8 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 9 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根据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 50%时可不再提取
公益金应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 5%~10%提取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支付股东股利
第 10 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 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 11 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12 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 13 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