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编 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编修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强化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护国家、股东和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用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第 2 章 利润构成第 3 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第 4 条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第 5 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第 6 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第 3 章 利润分配第 7 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第 8 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第 9 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根据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 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 50%时可不再提取。4.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 5%~10%提取。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6. 支付股东股利。第 10 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 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董事会批准。第 11 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 12 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第 13 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第 14 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进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定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第 15 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 4 章 附则第 16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 17 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