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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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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三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一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下同),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超高压容器;二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三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四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第四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超高压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二 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三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研究用超高压容器。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六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第七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除满足本规程外,还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本规程以下术语的含义是:一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二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三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四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五主要受压元件,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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