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暨 微 電 子 所博士班規則78.12.26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79.01.04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79.11.2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79.12.07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80.01.14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1.03.0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1.03.16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85.01.15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85.06.26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86.11.13 系所聯席會議通過87.04.2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8.10.2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8.11.02 系務會議通過88.11.05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8.12.0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9.01.2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89.01.25 系務會議通過89.07.18 系務會議通過90.01.18 系務會議通過90.02.2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0.04.3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0.06.1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1.01.03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1.04.2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6.24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1.07.22 系務會議通過91/12/03 所務會議修訂92.01.15 系務會議通過 92.06.02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2.10.2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3.02.26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3.04.23 系務會議通過93.04.26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3.05.31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93.11.29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4.01.10 學術委員會議修訂94.01.12 系務會議通過94.04.25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暨微電子所博士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1.入學要求: 筆試、口試及審查。 2.學分制度: (A)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B)碩士班修過之本系課程,博士班重覆選者,該學分不予承認。本規定自八十二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 八十二學年度以前舊生不在此限。 (C)畢業學分之承認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3.資格考試: (A)資格考試共選考四科:選考本組四科。 (B)時間及次數: 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各讨论生於第一次參加考試時,必須決定選考科目,選定後得更換一科〔考試次數累計〕。每科考試次數以四次為限,但應於入學二年內完成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五年,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系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資格考試及格後之下一學期起方准申請畢業論文口試(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可於當學期提出)。本規定自八十五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舊生仍沿用原有之規定。 4.論文初審: 由各組先開會審查〔請指導教授送該組召集人召開〕,審查委員為各組專任教師至少五人出席,專任教師缺乏五人之組得聘本系專任教師或兼任教授,並經秘密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含〕委員同意,才得向學術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