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必要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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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