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及成本控制力度,明确工程结算审核流程和时间节点,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正常的工程结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投资和施工项目各类工程的过程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管理。第三条成本控制部职责(一)复核施工方结算资料,审核工程结算并出具内审意见。(二)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审核工程结算。(三)与施工方、项目部、预算部共同确认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第四条纳入工程结算的范围(一)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桩基检测、管线及安全监测、其他技术咨询服务等。(二)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三)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等。第五条工程结算程序的启动各类工程结算前,由结算项目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结算申请,经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报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监理单位、工程部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及竣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六条工程结算条件(一)准予结算的条件1.进度节点付款结算:已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并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认可,可进入进度节点结算流程。2.完工结算: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已完成,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可进入完工结算流程;总包合同及部分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除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认可外,还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竣工结算流程。(二)不予结算的情形(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4)承包工程范围、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6)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7)总价包干项目超出合同总价,无相关说明资料的;(8)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9)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10)变更、签证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11)其他不予结算情况。第七条工程结算书的编制要求(一)工程结算书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进行规范编制。(二)工程结算书应包括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