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方案范本1. 重整计划的内容怎么写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内容齐备。总的来讲一个好的重整计划大体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这一方案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放矢。2.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债权,其让步幅度和清偿顺序有所区别,一般分为四类: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劳动债权;③税收债权;④普通债权。3. 针对债权分类,制定出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在债权清偿方案中,应规定各类债权的清偿时间、金额和清偿方式等。4. 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期限。5.其它应当包含的内容。2.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重整计划既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债务人复兴的行动纲领。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重整计划制订主体的扩展重整计划是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重整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重整的目标能否实现,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破产法第 79 条仅规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重整计划未作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制定重整计划主体存在两种观点第 1 种观点认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必须是债务人、管理人;第 2 种观点认为,破产法第 70 条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2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申请重整的主体。笔者认为,第 2种观点比较切合实际。破产法第 79 条未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制定重整计划主体作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出重整计划的往往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因此,从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出发,债务人、管理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审查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和灵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重整计划能否在实际中能操作,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能否实现。如何认定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应着重从重整计划的合法性、从企业市场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竞争能力、投资创新能力方面进行审查。1. 经营方案内容合法并获行政许可。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对于各表决组均按照法定标准通过了重整计划,鉴于该情形下主要涉及各表决组内部利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