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平安生产监管九项制度
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 218 号〕,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大理州平安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平安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标准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养,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
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根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工程经理、专职平安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