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根本权益,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看,保障她们准时恢复安康,回到工作岗位。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欢送大家共享。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由于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根本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 30 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依据医务部门的看法,赐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赐予 42 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 35 天; 〔6〕晚育的,增加 15 天; 3、一次性分娩养分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预备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由于预备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