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l 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千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响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上面)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