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了法律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 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 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 任者的奖励和惩处管理。 2、 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 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 任者的奖励和惩处处理的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 委会”讨论,给予表扬、奖励。 a) 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开重大事故发生的。 c) 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 实践成效显著的。 e) 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 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 50-2000 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 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 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 b)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设施未根据“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 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 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实行防范措施的。 e) 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 产现场)。 f) 合同(协议)中未根据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 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 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 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 噪声等)。 k) 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 100-5000 元经济处罚,给予 个人 50-1000元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