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 年 11 月 13 日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法律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进展和漂亮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动拆旧复垦促进漂亮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实行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数据信息,加强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 拆 旧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