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基本原则】
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或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实行有效措施,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治安边防、消防、供电、供水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费保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科学讨论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鼓舞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岛及周边生态系统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讨论等
第六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