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篇: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4号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已经 2024 年 6 月 10日市政府第 14 届 19 次常务会议商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24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方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职工伤病的劳动力量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统称用人单位)及其需要进行劳动力量鉴定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统称伤病职工)
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劳动力量鉴定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劳动力量鉴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伤病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伤病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力量鉴定;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确实认; (五)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者较重伤病确实认; (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确实认; (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看法; (八)旧伤病复发确实认; (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确实认; (十)工伤康复和帮助器具安装、修理、更换确实认; (十一)对供给亲属进行劳动力量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十二)其他受托付进行的劳动力量鉴定
第四条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