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根据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 外出经营许可证 2
▪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3
▪ 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4
▪ 办理缴销手续 1
外出经营许可证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第一,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1
税务登记证(副本);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3
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4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 30 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 10 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