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3 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 1 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第 1.0.3 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 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 以上)。第 1.0.4 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第 1.0.5 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第 1.0.6 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第 1.0.7 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第 2 章术语第 2.0.1 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 2.0.2 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