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 年 8 月 10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9 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10 月 23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效劳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效劳、协调、鼓舞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标准、和谐开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效劳水平;对于采纳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舞
第二章 建筑区划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工程,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工程,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工程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