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电子商务进展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24 年 电 子 商 务 进 农 村 综 合 示 范 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 办 建〔2024〕58 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商务电商〔2024〕14 号)、《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动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商务〔2024〕126 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商务〔2024〕218 号)等文件,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展,优化电子商务进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电商进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舞电商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一)对于县内电商经营主体销售业绩的奖励(县内电商主体指的是在县域内注册的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鼓舞我县电商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注册在我县依法依规经营的电商经营主体线上年度销售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经认定后,对销售农产品类、版画、青瓷、湛卢宝剑等特色产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线上年度销售额 3%的奖励; 对销售其他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 2%的奖励,单家电商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 50 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 50 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二)对于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的奖励 支持内容:鼓舞在我县成立电商经营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我县新增并开通对公账户,2024 年度、2024年度的后 6 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 100 单(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800 元。2024 年度、2024 年度的后 6 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 500 单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600 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 20 万元,若符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