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患病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患病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需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担当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退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担当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认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那么,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依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全部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假设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那么不得履行
假设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担当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有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那么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疼惜的合法利息损失,假设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担当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假设贷款人已经供应借款,返还借款缺乏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假设贷款人实际未供应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那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担当赔偿损失责任;假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