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 年 12 月 8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 号文发布**此文如下: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方 案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中保财产保险,中保人寿保险,中保再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华泰财产保险,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标准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企业会计准那么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 1993 年制定的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93]财会字第 07 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根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附 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 总 那么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企业会计准那么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根据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规定的一般原那么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在不违反
企业会计准那么
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