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无罪)刑事上诉状(无罪)第 1 篇: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胡,男,16 岁(19 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中学高一学生,住市路号。因故意伤害罪,于 20年 4 月 xx 日被拘留,4 月 22 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 20 年 7 月 16 日(20)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区人民法院 20 年 7 月 16 日(20)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 月 11 日下午 2 时许,上诉人回家即无故遭到胡___理的拳打脚踢,上诉人逃出家门,胡___理举起铁锨在后面紧追不舍,正当胡___理举起铁锨欲对上诉人行凶,在这千钧一发之时,上诉人为免遭实际的、即将来临的不法侵害,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顺手从地上拣起一块大石头,对着胡___理的头部砸了一下。制止了胡___理的不法侵害,这是法律允许的保护人身不受侵害的正当防卫。上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没有伤害他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上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得当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胡___理举铁锨砍上诉人,若是砍中,其后果将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