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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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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 为了预防学校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依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卫生局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人及追究制度。1、明确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第三责任人。姜屯镇胡村小学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王玉祥校长 2、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的校舍安全。凡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营业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学校发生特大事物中毒事故的,对学校第一、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凡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判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消食堂负责人职务,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4、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安全工作。 5、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周进行校园安全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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