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比例原则的内容和必要性一、概述(一)定义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假如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进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概括为:1、符合法律的目的 任何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
从根本上说,我国法律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更好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出于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平观念和法律精神
3、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所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与事件本身没有内在的联系而不能作为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因素,不应该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
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任意迟延或不作为是消极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事项必须紧急处理,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行政机关故意拖延,一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开之时再办理,即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5、符合公正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