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法律规范和价值推断准则
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 可以行使的权利
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实行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