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文件档案编制要求由于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来自全国不同地区,而国内不同地区和我省局部地市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资料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运工程施工资料档案,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 印 发 <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材 料 立 卷 归 档 管 理 方 法 > 的 通 知
〔 交 办 发〔2024〕225 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
〔交通部令 2024 年第 2 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
〔交通部令 2024 年第 1 号〕、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24〕及财政部关于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水运工程资料整理的要求
一、根本规定〔一〕参加水运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等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竣工资料编制小组,及时收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有关文字材料、技术数据及各项检测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仔细负责精神,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允许涂改、重新抄录,严禁伪造
〔二〕合格的水运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档案,是真时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记录及载体,工程竣工的必备条件,也是评定工程工程等级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凡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财务不予结算,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二、参建单位职责〔一〕建设单位职责1、水运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工程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水运建设工程文件材料资料的编制和归档,工程法人(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应把水运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编制归档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工程管理工作
2、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和制订有关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对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的责任,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
3、工程法人(建设单位) 应督促各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