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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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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三条 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第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 意见。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日。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第七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也可以约定由业主自行交存。第八条 物业所在地建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后,业主未交存的,按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代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未入账的维修资金进行清理与追缴,并建立明细账。具体清理、追缴、补建及续筹办法由各市、县制定。第九条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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