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予物质、精神的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为保护大厦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扑救火灾,使大厦和人员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严格执行大厦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常常坚持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有突出成绩的
在市消防部门和大厦保安部的安全检查中,对全年无一次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集体奖励
对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或事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避开了事故,减少损失,且事迹突出的
积极钻研消防业务,为大厦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对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坚持常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灵敏有效,全年无丢失,无损坏成绩突出的
热爱消防工作,常常进行防火宣传,模范遵守大厦安全管理规定,仔细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绩突出的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二)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大厦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凡在施工现场和禁止烟火的区域、部位吸烟或点火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100 元
违反用火审批制度,私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其他明火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200 元
违反《电气焊割作业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焊割作业或无证上岗操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领导各罚款 100 元
未向保安部申请并登记备案,擅自添置、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和电热器具等电热设备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对该部门罚款100 元--200 元
非电工人员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100 元
电工、司炉工、电焊工等重要工种,未经有关部门正式培训,无专业证书而独自上岗操作的,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