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第 1 章 通 那么第 1 节 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那么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1.1.7.2 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那么的组成局部。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那么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公布或成认的建造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那么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以下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那么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 69 吨位公约〕;2〕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 66 载重线公约〕;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 SOLAS 公约 1974〕;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及其修正案〔简称 72 避碰规那么〕;5〕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8 年议定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 公约〕;6〕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平安公约 1993 年议定书〔简称 93 议定书〕。1.1.7.6 本规那么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于 1932 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 32 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 1981 年 12 月 5 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 152 公约〕的有关内容。第 2 节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 12m 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第 3 节 检验时间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 12 个月。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 3 个月内进行。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 3 个月内进行。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 2 个周年日期前、后 3 个月内进行。1.3.5 定期检验 1〕 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