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第 1 章 通 那么第 1 节 一般规定1
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7 检验依据1
1 本规那么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2 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那么的组成局部
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那么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公布或成认的建造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那么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以下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那么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 69 吨位公约〕;2〕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 66 载重线公约〕;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 SOLAS 公约 1974〕;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及其修正案〔简称 72 避碰规那么〕;5〕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8 年议定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 公约〕;6〕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平安公约 1993 年议定书〔简称 93 议定书〕
6 本规那么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于 1932 年修订的
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