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效劳规定--2024-05-1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2 号---------------------湖南省政府效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2 号?湖南省政府效劳规定?已经 2024 年 4 月 7 日省人民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徐守盛二 O 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推动效劳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开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效劳,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效劳,适用本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效劳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效劳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那么。第四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效劳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加政府效劳活动,对政府效劳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政府效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表达效劳,在效劳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效劳的有机结合。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效劳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效劳水平。第八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效劳实行分级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效劳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效劳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效劳工作的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效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效劳主体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效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效劳。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注重公共效劳,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开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效劳、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