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决策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
其主要职能是:(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