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
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 召开编辑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
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