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实行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舞、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讨论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 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实行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动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