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最新)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 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 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XX 建房发〔201X〕42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
增设电梯应严格执行《XX 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X)规定,并在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雷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XX 主城区(除 XX 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 7 层及 7 层以下有物业管理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个人自建房,别墅及已达到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危楼,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方案
三、实施条件(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为业主自治行为,申请增设电梯的单元楼应当实行单元业主牵头人负责制,由业主自行推选 2—3 人作为牵头人
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之前,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向自然资源、供电部门查询所在单元楼栋是否符合增设电梯规划、用电条件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80%以上且占总户数 80%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部分业主有异议的,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召集其他业主共同协商解决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保养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