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办法》(莲委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莲委办发〔〕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莲都区市民服务中心、莲都区党员志愿服务总站、莲都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与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参照企业职工年龄条件)的全日制工作人员。第三条 根据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为加强和法律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负责召集,主要讨论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重要事项。与专职社区工作者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第二章 职数与职责第四条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员额管理。专职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所辖社区规模及服务对象人数,向区民政局申报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确定,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 在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员额总量范围内,因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社区设立、社区撤并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当前专职社区工作者数额配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民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区委编办备案。第六条专职社区工作者需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仔细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会稳定、计生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社区文化、公共服务等工作;(四)主动协调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开展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五)开展社区居民思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