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凡在同一时间容纳 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在建施工施工场地等企业场所。 第三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资料汇总。每年集中部署开展一次为期不少于一个月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公安、安监、住建、工商、国土资源、工信、商务、质监、规划等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各劳动密集型企业场所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主体,承担着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建立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信息共享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火灾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对火灾隐患的齐抓共管、共同治理。 第二章 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年初要制定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对全年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进行统计汇总。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各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底数摸排工作,每年 1 月底、7 月底前向上一级政府上报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底数,并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各级工商部门要负责统计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住建部门负责统计全市建筑施工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员工集体宿舍底数,质监部门负责统计液氨制冷企业底数,各级工信、商务部门负责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