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及特别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有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鼓舞室内装饰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
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法律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